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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的行政拘留定義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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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行政處罰的行政拘留定義是什麼意思

環境行政處罰的行政拘留定義是什麼意思

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環境行政處罰是指環境行政執法主體給予違反環境行政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一種行政制裁。環境行政處罰的形式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重新安裝或使用、責令支付消除汙染費用、責令賠償國家損失等;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

二、環境行政處罰和環境行政處分的不同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分和環境行政處罰雖然都是環境行政主體所作的制裁行為,但兩者從根本上說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區別主要表現為:

1、制裁的物件不同。環境行政處罰制裁的物件是違反環境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環境行政處分的物件僅限於環境行政主體系統內部的公務員

2、採取的形式不同。環境行政處罰的形式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重新安裝或使用、責令支付消除汙染費用、責令賠償國家損失等;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

3、行為的性質不同。環境行政處罰屬於外部行政行為,以行政管轄關係為基礎;環境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以行政隸屬關係為前提。

4、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環境行政處罰依據的是有關汙染防治和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等;環境行政處分則由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的法律規範調整,如《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行政監察條例》等。

5、救濟途徑不同。對環境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環境行政相對人可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於環境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監察部門申訴。

在日常生活當中,只要涉及到環境汙染方面的問題,就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嚴肅處理,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同時,近幾年國家對於環境的重視程度不斷加深,有關的行政處罰的力度也在不斷加大,所以有關的當事人要積極瞭解有關的規定。

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縣級以上的行政機構,而進行行政拘留的人員,自然也就是這類人員。在進行政拘留的時候,該行政人員就會被短期的限制了人身自由,這也是對行政人員的一些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