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環境保護>環境汙染民事訴訟>

環境汙染引起的民事訴訟時效是幾年?

環境汙染民事訴訟 閱讀(3.16W)

一、 環境汙染引起的民事訴訟時效是幾年?

環境汙染引起的民事訴訟時效是幾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時起計算。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可見,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為三年。這裡的問題就在於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時起計算”的規定於受害人不利。

環境汙染損害有間接性、長期性、遺傳性等的特點,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關係鏈在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中是無法找到的,受害人往往“難以知道”或根本就“不知道”受到的是什麼損害。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最長訴訟時效是多少?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環境損害賠償的最長訴訟時效沿用民法通則二十年的規定,這是一個不可變的除斥期間。

對於環境汙染引起的民事訴訟時效,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起訴處理,但相關訴訟案件都是需要在規定的訴訟時效內提出的,超出了訴訟時效的,那麼是無法進行合法的辦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