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效力>

合同解除後的違約責任還要承擔嗎

合同效力 閱讀(2.92W)

一、合同解除後的違約責任還要承擔嗎?

合同解除後的違約責任還要承擔嗎

合同解除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合同關係已經解除,就不存在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所以,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也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一種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二、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1、繼續履行,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

2、採取補救措施,根據民法典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

4、定金責任,定金責任須經雙方約定,給付定金的。”

其實,在對方違約了的情況下並不是必須要解除合同的要求,支付了違約金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但如果合同已經解除了,在合同解除了的情況下,就不存在著違約的說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