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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根本違約需要承擔什麼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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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根本違約需要承擔什麼違約責任?

合同解除根本違約需要承擔什麼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4、其他補救措施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的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什麼是根本違約

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將導致合同相對方合同目的落空的違約方的嚴重違約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其主要債務,還不能稱之為根本違約,只有當其遲延履行行為致使相對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可將之稱為根本違約。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根本違約情形發生之後,遵守合同約定的一方,可以在解除權行使期限內提出合同的解除請求。至於此種由於違約導致合同需要解除的情形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可以由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