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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後的違約責任雙倍返還違約金嗎?

合同效力 閱讀(2.72W)

一、合同解除後的違約責任雙倍返還違約金嗎?

合同解除後的違約責任雙倍返還違約金嗎?

合同的違約金並不是雙倍返還的,我國合同法當中沒有雙倍返還違約金的規定,如若合同履行的過程當中有一方違約,法律上其實是不支援雙倍違約金的約定的。《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1)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對違約金進行約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要正確適用該條,關鍵在於正確解釋該條違約的性質。

二、合同違約行為分類:

(一)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1)實際違約,即實際發生的違約行為。

實際違約又分:

(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絕履行;

履行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拒絕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來後,一方當事人能夠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

(2)遲延履行和遲延受領:

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債務已經到期,債務人能夠履行而未履行;

(3)不適當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加害履行;

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包括瑕疵履行(即履行有瑕疵,侵害對方履行利益,如給付數量不完全、給付質量不符合約定、給付時間和地點不當等)和加害履行(即因不適當履行造成對方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損失,如出售不合格產品導致買受人的損害)。

2)預期違約也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合同在簽訂後,如果存在一方違約的情況,那麼必然是對另一方的權益造成了侵犯,應當支付規定標準的違約金的,但如果涉及到協商認定的違約金標準過高的,那麼是可以要求降低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