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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後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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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後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解除後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解除後,合同關係解除,就不存在違約責任。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所以,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一種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二、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民法典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若是合同因為違約行為而導致解除,雖然其中存在違約的情況,但畢竟此時合同已經被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也不復存在,因此就不要再繼續追究違約責任。於是按照規定,此時並不會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轉變為民事責任。在承擔的時候,就可以要其之前違約的一方恢復原狀、採取補救措施,就造成的損失也可以要求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