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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貸款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還需要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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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積金貸款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還需要承擔嗎?

公積金貸款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還需要承擔嗎?

需要承擔,合同解除後,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終止後有關結算和清理條款效力】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 合同解除後違約責任條款的效力是什麼樣子的?

1、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層面

無一不明確了合同解除的同時,非違約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主張違約金責任。

2、在司法政策性檔案層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8條規定:“合同解除後,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而《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可以看出,該指導意見肯定了違約金條款屬於“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且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

3、在司法解釋層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第二十六條規定:“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據此,違約金條款和合同的解除可以並存。

違反約定的一方需要承擔公積金貸款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的,就算合同接觸之後違約金條款是繼續有效的。合同解除後違約責任條款的效力包括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層面、在司法政策性檔案層面還有司法解釋層面三個層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