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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後能否主張違約的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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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後能否主張違約的責任承擔?

合同解除後能否主張違約的責任承擔?

司法實踐中,對於解除合同能否適用違約金責任的問題存在較大的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合同解除是合同自始失去效力,賠償損失的範圍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此被違約方不能提出給付違約金的要求。

另一種意見則持截然不同的觀點,認為被違約方可以要求對方給付違約金。其實合同解除後違約責任條款仍然有效。合同解除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之一。關於結算和清理條款,當然也應當包括違約金條款。因此,在合同因為一方違約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違約一方仍然可以請求違約金之給付。立法目的顯然是鼓勵交易,鼓勵甚至獎勵守約,而不是鼓勵違約。在因違約導致一方行使解除權的糾紛中,常常存在非違約方的損失難以計算或者損失過小的情況。如果非違約方不能主張違約金給付請求權,合同就容易出現隨時終止的危險。此時,違約方往往就會規避義務,主動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以促使對方行使解除權。這隻會導致更多的人因此違約,從自己的違約行為中獲得不正當的利益,交易秩序將會處於極度的不穩定之中。這顯然與立法目的是不相符的。而在諸如訴訟中的委託代理合同、技術合同中委託開發合同等以智力勞動成果為客體的合同中,代理人或開發人的損失總是難於計算的,如果不賦予他們違約金請求權,將使他們受到極為不公正的待遇,法律將失去維護公平原則的底線。

因此在合同解除後,當事人應該謹慎考慮相關責任的承擔問題。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申請維護自己的權益。被違約的一方可以向違約方索要相關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