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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糾紛有哪些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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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糾紛有哪些種類?

一、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糾紛有哪些種類?

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糾紛有以下六種:

1、因承包商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糾紛;

2、因發包人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糾紛;

3、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出現質量問題的糾紛;

4、對竣工日期的爭議糾紛;

5、對計價方法的爭議糾紛;

6、對工程量的爭議糾紛。

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建築工程合同糾紛如何選擇管轄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適用專屬管轄,當事人在約定管轄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的時候都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有關規定。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當事人,只能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案件,不能約定其他法院管轄。

三、合同起訴狀寫清哪些內容?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建設施工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書面合同,但不限於書面合同。雙方協商同意並簽字認可的有關修改合同檔案、洽談記錄、會議紀要、電報以及業務聯絡單、工程決算審定書等都是合同組成部分,是有效證據。實務操作中,應讓意關鍵證據的保全。合同履行中,因發包人資金不到位,造成停工,在發包人不願出具任何書面憑證情況下,為了防範於未然,承包人可書面催款。主要內容為"不付工程款,即將停工。而催告款內容交公證處核對,在其監督下發送給發包單位,最後由公證處出具公證文書

綜上所述,工程建設中發包人和承辦人會簽訂工程合同,如果在履行中發生糾紛爭議,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解決。糾紛型別主要包括髮包人或者承包人過錯導致損失、合同質量不合格、延誤工期及合同工程量糾紛等。起訴的時候,原告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