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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區別

建設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區別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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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中承攬合同和建設施工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這位朋友,我個人認為,建設工程中承攬合同和建設施工合同的最大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合同標的物的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產,即合同標的物是不動產物,包括民法意義上的完全不動產物和大部分類不動產物,而承攬合同完成的工作則不構成不動產的,即標的物一般是指動產。
國務院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條第2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裝置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三類工程,三類工程的共同點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後,均構成了不動產物,包括完全不動產物和類不動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