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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技術合同有什麼區別?

合同訂立 閱讀(2.85W)

一、承攬合同技術合同有什麼區別?

承攬合同技術合同有什麼區別?

1、簽訂合同的目的不同

技術開發合同是就研究開發新專案所簽訂的合同,它突出的是一個“新”字;加工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具體的生產和生活需要而訂立的合同,是一種重複性勞動。

2、完成合同目的採取的方法不同

技術開發主要通過智力勞動完成工作;加工承攬一般是運用經濟和技藝所進行的體力勞動。

3、合同標的不同

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可以是下列專案:

①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發展研究新的科學理論的成果;

②新型產品、工藝、材料、系統等先進技術成果或適用技術成果;

③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新方法、保護和改造環境的新方案;

④引進技術的改造和創新;⑤其他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專案。

加工承攬合同則是利用自己的裝置、儀器和測試手段,面向社會進行專門專案的加工、定作、修理、修繕、測試、檢驗、測繪、印刷、安裝、廣告等業務。

二、承攬合同的特徵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故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並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但是如果經過定做人的同意,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攬人還是要負責的人。

承攬合同具有多種多樣的具體形式。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應型別的合同。

5、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6、承攬合同強調履行的協作性。

7、承攬合同的雙方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

技術合同和承攬合同在合同標的、簽訂合同的目的等方面都存在差異,故此在一般情形下,並不會出現技術合同、承攬合同混用的情形,若不慎將承攬合同擬定成技術合同,合同雙方也可以協商重新擬定一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