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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根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和相關司法實踐,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第一主體不同。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均有要求。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承包人為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業務資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應的資質。

第二點合同標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一般較大,而且通常都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來簽訂合同。

第三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承攬合同並未要求必須是書面形式。第四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體工程必須由自己完成;而在承攬合同中,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