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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的欺詐手段有哪些?

合同效力 閱讀(1.77W)

一、買賣合同中的欺詐手段有哪些?

買賣合同中的欺詐手段有哪些?

(一)釣魚合同。行騙人往往利用合同先向對方預付定金或少量預付款,取得對方信任後,騙取全部貨物,或者先給付少量貨物,蓄意騙取全部貨款。隨著企業律意識的增強,

(二)以假亂真。行騙人主要用假公章、執照、證明、匯票,帳號、甚至假身份證明等為幌子,虛構背景編造謊言,瞞天過海。

(三)合演雙簧。這樣的騙子往往在報紙等媒體上釋出一些諸如“誠尋加工面袋、木包箱鑄件”等子虛烏有的廣告資訊,然後以中介人的身份與聞之而來的當事人訂立資訊中介合同,藉機收取所謂的資訊費、立項費、中介服務費等

(四)偷樑換柱。又可分為明偷與暗偷兩種形式。暗偷即通常所說的“調包”,行騙人利用合同條款約定不明,標的物規格、型號、標準等模糊不清,通常口頭約定,故意在成交時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廉充優,以舊充新藉以達到行騙目的。明偷主要先通過簽訂代銷、聯銷等貨物銷售合同,但售完貨後卻不付貨款,而從其他地方購進一些質次價高的假冒偽劣產品,藉以達到頂帳或賴帳的目的。

(五)隔山賣磨。此類騙術主要特點是虛構標的,即合同標的物根本不存在。行騙人往往把別人的貨說成自己的,編造事實,無中生有誘人上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如何處理買賣合同欺詐

由於欺詐的行為而訂立的買賣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依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欺詐人應承擔如下民事後果:

1、返還財產。對以虛假身份等形式進行買賣合同欺詐所得的財產,欺詐人負有返還給被欺詐人的義務。例如:欺詐所得的是實物,欺詐人已將實物出賣的,而且該實物已經不可能再追回,欺詐人則需要返還相當於原物的價款。返還範圍應包括原物及其應有孳息。

應當注意的是,由於欺詐人對欺詐所得物的佔有是非法的,所以不適用善意取得,被欺詐人可基於所有權要求佔有該物的第三人予以返還。

2、賠償損失。欺詐人因欺詐獲得被欺詐人財產,是一種侵權行為。欺詐人對因其欺詐行為給被欺詐方造成的損失應予以賠償。賠償範圍應包括直接損失及間接損失。

3、繼續履行。對於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欺詐行為,如以劣質產品冒充優質產品的行為,欺詐人並無

4、支付違約金。對於在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的情況下,欺詐發生在合同履行階段的,則被欺詐方可要求欺詐方支付違約金,包括合同約定的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不以是否客觀上對被欺詐方造成損失為根據。

5、沒收財產。對欺詐行為已構成欺騙罪的,可沒收其已經取得的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或孳息。

合同的欺詐是一種違法行為,也是一種受社會道德譴責的行為。它不僅使被欺詐方當事人遭受經濟損失,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而且破壞了當事人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程式的正常進行,擾亂了社會的穩定。生活中,合同欺詐的招數繁多,防不勝防,建議買賣合同當事人諮詢一下律師,掌握一下防範合同欺詐的知識,避免上當受騙。

現在行騙之人的騙術特別高明,在和別人簽訂合同時,行騙人往往會在合同上做手腳,引誘人們上鉤。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和別人簽訂合同之時一定要注意合同細節,以免誤入別人的圈套,在發現合同有紕漏的情況下,應該立即找相關任務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