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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合同效力 閱讀(6.76K)
何時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8條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比如都已經關門了,或者門店已經被法院查封,或則因為大量欠債,都無法正常生產了,都屬於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轉移財產是指將自有的財產隱匿起來或者無償及低價將財產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抽逃資金是指在不改變工商登記的情況下將資金轉移隱匿的行為。如果抽逃的資金是公司的註冊資金,根據刑法的規定,構成抽逃出資罪,是犯罪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
3、喪失商業信譽。如果一方主體喪失了商業信譽,那麼交易對方理所當然地要懷疑其履約能力。例如,商場多次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多次違約不履行與他人簽訂的合同,不付款等情況,均可認為喪失了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