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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時效可以中止或中斷不

行政訴訟 閱讀(8.98K)

一、行政訴訟時效可以中止或中斷不?

行政訴訟時效可以中止或中斷不

行政訴訟是否適用時效中斷制度,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行政訴訟時效可以中止,《行政訴訟法》對時效的中止有著明確的規定,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解釋進一步將中止的原因擴大到“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並規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這是解釋保護行政相對人訴權保護的一個具體體現。

《行訴法》第4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行訴法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為六個月。法定訴訟時效即法律有規定的訴訟期限從其規定。中國行政法律所規定的行政起訴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規定。

二、行政訴訟的特徵: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並不解決所有型別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而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均無類似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限制。至於,不屬於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

(5)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具有恆定性。

三、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時間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一審行政案件,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行政訴訟從性質上來說肯定是區別於民事訴訟的,對於行政訴訟時效中斷的這個問題,目前有待國家立法部門出臺更加明確的解釋,不過,我國的行政訴訟也不僅是訴訟時效中斷,缺乏依據,行政訴訟還是帶有一種官僚主義作風在其中,目前難以徹底杜絕。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