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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過程中守約方可以解除合同嗎

合同效力 閱讀(1.53W)

一、合同履行過程中守約方可以解除合同嗎?

合同履行過程中守約方可以解除合同嗎

守約方在以下情形中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可能有大有小。有時只是暫影響合同的履行,當事人可以通過延期履行實現合同目的,但不能濫用單方解除權。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單方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說明自己行使解除權的法律事實已經發生。

(二)在覆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要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覆行債務或者有其它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果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其它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催告程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

(五)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如: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回收或者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

二、合同解除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解除權的行使】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六十六條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守約方肯定也不會無緣無故的解除合同的,但是,只有守約方在履行合同,對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起相關義務的,守約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時,還能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