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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要求中止合同的違約責任如何處理?

合同糾紛 閱讀(1.33W)

(一)繼續履行

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要求中止合同的違約責任如何處理?

1.繼續履行的概念。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

其特徵為:

(1)繼續履行是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履行。具體表現在:繼續履行以違約為前提;繼續履行體現了法的強制;繼續履行不依附予其他責任形式。

(2)繼續履行的內容表現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履行並無不同。(3)繼續履行以對方當事人(守約方)請求為條件,法院不得徑行判決。

2.繼續履行的適用。繼續履行的適用,因債務性質的不同而不同:

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應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非金錢債務:有條件適用繼續履行。對非金錢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債務的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者強制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如季節性物品之供應)。

(二)採取補救措施

1.採取補救措施的含義。採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履行(解決不履行問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

2.採取補救措施的型別。關於採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我國相關法律作了如下規定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2條規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2)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

3.採取補救措施的適用。在採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採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2)應以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大小為依據,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

(3)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

(三)賠償損失

1.賠償損失的概念與確定方式。賠償損失,在合同法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點: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根本救濟功能,任何其他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金錢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因此,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為賠償。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賠償的範圍和數額,可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2.法定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對守約方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方對於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消極損失(可得利益損失)。

(2)合理預見規則。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法定違約損害賠償範圍的一項重要規則,其理論基礎是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對此應把握以下幾點:①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包括現實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的損失賠償總額的規則,不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②合理預見規則不適用於約定損害賠償;③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可能的損失,應當根據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者情況加以判斷。

(3)減輕損失規則。一方違約後,另一方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其特點是:一方違約導致了損失的發生;相對方未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造成了損失的擴大。

3.約定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它具有預定性(締約時確定)、從屬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附條件性(以損失的發生為條件)。

(四)違約金

1.違約金的概念和性質。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依不同標準,違約金可分為:

(1)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

(2)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賠償性)違約金。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國的違約金制度相容以上各種形態,合同法則作了新的規定。

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是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合同條款之一);

(2)是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額損害賠償金);

(3)是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約定(不同於一般合同義務)。

2.違約金的增加或減少。違約金是對損害賠償額的預先約定,既可能高於實際損失,也可能低於實際損失,畸高和畸低均會導致不公平結果。

(五)定金責任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根據雙方約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對此擔保法作了專門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的規定,一旦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有一方想要中止合同,那麼違約責任規定另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又或者是採用支付違約金的方法來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