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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合同怎麼寫

合同效力 閱讀(1.64W)

勞資糾紛,也叫做勞動爭議,它指的是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由於雙方的各種利益起衝突而發生的糾紛。一般情況下,在用人單位解僱、開除員工,或者是員工就自己工傷待遇或者是醫療等方面存在意見時等多個方面,容易引起勞資糾紛。

勞資糾紛合同怎麼寫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來說,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都是出於平等和自願的情況下,經過友好地協商,在解除勞動關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以及加班、買社保等方面發生了爭議而又達成和解的話,需要簽訂合法有效的協議

協議上面通常需要寫清楚以下事項:

第一項事項: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一起協商好之後,同意自具體某日起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

第二項事項:用人單位在正式解除關係之前,或者是正式解除關係之後的一定時期之內,需要給勞動者雙杯的工資,以及勞動者的加班費等所有的款項都需要付清,如果有勞動者主動放棄的款項,那麼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

第三項事項:在約定好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具體給付多少錢之後,並且在各個款項都已經完全結清的情況下,雙方就勞動關係期間發生的糾紛就可以做一次性的了結。

第四項事項:關於這份協議,勞動者需要了解其中約定的所有條款的含義,如果不存在沒有明確的地方,也沒有任何異議之後,願意按照這份簽訂的協議執行。

第五項事項:這份協議在雙方當事人都簽字,並且用人單位蓋上這份公章之後,一人儲存一份,此協議在簽字和蓋章之後便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這一份協議從當事人雙方都確認簽字並且蓋上公章之後便會生效,雙方各自保留一份,具有相同的、無差別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