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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繼子女嗎?

遺產繼承 閱讀(1.71W)

一、繼承法規定的子女包括繼子女嗎?

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繼子女嗎?

繼承法規定的子女包括繼子女,但是繼子女是否有權繼承遺產要看是否形成撫養關係。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扶養關係怎麼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因此,若是出現以下四種情形:

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

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教育;

3、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

4、繼子女在勞務上對繼父母給予主要扶助。

只要出現以上情形的任意一項,即可認定為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了扶養關係。

也即如果繼父母之間實行的是法定財產制的情況下,用共同財產支付了全部或部分撫養費,或是繼父母之間實行的是分別財產制,用共同生活費支付全部或部分撫養費,均屬於履行了扶養義務,屬於完成扶養義務的範疇。即使未成年人的繼子女依靠自己的能力為家庭生活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勞動或是提供一定的經濟收入也應認定是如此。 因此,繼父母不僅對未成年繼子女經濟上的供養或勞務上的扶助應認定為形成了扶養關係,對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繼子女的經濟上的供養或勞務上的扶助,以及成年繼子女對繼父母的經濟上的供養或勞務上的扶助,都應當認定為其之間形成了扶養關係。

不管是親生子女、養子女,還是與繼父母形成了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他們都享有平等的遺產繼承權。也即若是繼子女只是簡單的與繼父母生活在一起,但是繼父母並沒有支付生活費、教育費,且繼子女也沒有贍養繼父母的,此時繼子女沒有遺產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