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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訴訟勞務合同糾紛代理詞應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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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如果遇上了一些法律問題或者法律糾紛,可以通過和多種方式進行解決。不一定通過訴訟這一種方式,那相應的案件的但是人要根據事實屬寫清楚案件的緣由。下面小編就非訴訟勞務合同糾紛代理詞應該怎麼寫,這類問題為你進行解答。

非訴訟勞務合同糾紛代理詞應該怎麼寫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真實、合法、有效,但被申請人單方面違法解除。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2013年3月1日起建立勞動合同關係,期間,因申請人工作能力突出,對公司發展貢獻明顯,不僅連續得到升職加薪(詳見申請人證據1、2、3),且於2015年7月28日獲得被申請人通過其股東公司授予的期權承諾(詳見申請人證據4)。然而,被申請人嚴重不守誠信,在期權的行權時間生效後,即一改既往態度,先口頭逼勸申請人放棄期權,後更是在毫無事實依據,也沒有事先與申請人溝通與核實的情況下,直接在全公司範圍內誣陷申請人存在收受賄賂的行為,並就此辭退申請人(詳見申請人證據5,6)。

二、被申請人在沒有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構成違法解除。

1、被申請人聲稱供應商實名舉報申請人私自接受商業賄賂,但截至開庭當天,被申請人才提交一份由深圳市C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注:被申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交)。該《情況說明》應不被採信,原因包括:

(1)該份《情況說明》屬於證人證言,但證人未出庭接受庭審各方的質詢,形式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均無法確認;

(2)深圳市C公司作為被申請人的供應商,與被申請人存在巨大的利益關係,其出具的證言明顯傾向於被申請人,公正性應被質疑;

(3)該證言與申請人提交的與深圳市C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東王某的電話錄音(詳見申請人補充證據1,2)中的陳述明顯矛盾,王某已多次表示未向申請人行賄,雙方屬於正常往來。

2、針對被申請人提交的楊某(深圳市C股東、王某的妻子)於2014年1月25日向張某(申請人的妻子)轉賬6000元的記錄(備註為“RI網銀貸記發起付款”),申請人已經提供真實、合法的證據(詳見申請人補充證據3,4)證明該款項實屬申請人代王某至香港購買蘋果手機、香菸、保健品等墊付款的支付,屬於正當、合情、合理的款項往來,並非被申請人所聲稱的“私自接受客戶商業賄賂”。就此,被申請人在既不能證明該款項的轉賬用途與行賄受賄相關,也不能提供進一步證據反駁申請人的舉證的情況下,根據證據規則,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風險。

3、被申請人代理人庭上關於“申請人負責直接對接供應商,並全權決定供應商的產品是否合格”的說法,是嚴重違背事實的。事實上,被申請人遴選供應商的主要把關部門或環節依次在於採購部門、產品部門、財務部門、以及公司總經理,每個主要環節都必須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通過並最終由總經理簽字確認,且後續與供應商直接對接(內容主要包括下訂單、到貨跟蹤、對賬結賬等工作)的部門為採購部。而申請人作為專案經理,主要工作任務是就公司所需產品提供開發意見,對整個遴選供應商的過程,專案經理只參與一兩次討論,沒有簽字表決的許可權(被申請人庭上提交的數份與深圳C公司的採購合同均沒有申請人的簽字),可見申請人對供應商的選擇和確定沒有影響力,更沒有決策的職權。認定企業人員受賄需滿足兩個客觀方面,即受賄人利用職務之便,以及受賄人為行賄人謀取利益,就本案,申請人事實上根本沒有職務之便的條件和空間,也沒有為供應商謀取過任何利益。由此足以反駁,被申請人指責申請人私自接受客戶商業賄賂的事實和理由是明顯不成立的。

4、退一萬步而言(但絕不代表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所主張事實作出自認),假設申請人如被申請人所說的,於2014年1月25日私自收受了供應商6000元的款項,被申請人也無權以此為由辭退申請人,原因包括:

(1)2014年1月25日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第一份勞動合同期限內,被申請人應根據第一份勞動合同對申請人的行為作出評價或處理,然而第一份合同並沒有關於甲方可依據“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如私自接受商業賄賂),給公司利益造成5000元以上重大損害”這一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內容(該內容是第三份勞動合同的約定),可見被申請人解除合同的依據明顯有誤;

(2)被申請人認為該6000元款項屬於公司利益,申請人收受即給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的重大損失,該認定不僅沒有任何證據佐證,且邏輯明顯不當;

(3)截至2016年8月26日解除勞動合同之日,收受6000元款項已經過去將近2年半的時間,被申請人以超過2年時長的事由解除勞動合同,在追溯時效上也存在問題。可見,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無論是在合同條款的依據上,還是法律邏輯的運用、法律規定的適用上,都存在明顯錯誤。

三、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差額部分,以及每月固定發放的車雜費、電腦費補貼,並承擔申請人為本案維權所支付的律師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48、87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勞動法》第45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3、5條,《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地12條,申請人的仲裁申請事項均依法有據(具體計算詳見《仲裁申請書》附件《仲裁申請事項計算明細》),應獲支援。

綜上所述,懇請仲裁庭裁決支援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應該有勞動者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詳細的書寫。我國的相關勞動法律和勞動合同法律都對這類事件進行全面的保護,加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相關的勞動者也應收集有力的證據,來證明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