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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XX與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XX公司、李XX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合同效力 閱讀(1.92W)

原告:殷XX。住豐寧滿族自治縣。

原告殷XX與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XX公司、李XX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殷鳳梅(原告之女),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張家口市尚義縣南XX。

身份證號碼:

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經理。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豐寧滿族自治縣XX。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130XXXX010888

被告:李XX,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滿族,農民,住豐寧滿族自治縣大閣鎮阜康家園5單XX。

身份證號碼:

原告殷XX與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XX公司(以下簡稱豐XX公司)、李XX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2月10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豐XX公司、李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殷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土地承包租金5710元及自違約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2、解除原被告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4月21日,原告與被告豐XX公司簽訂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雙方約定原告將其位於雙井子村後營子組的承包地出租給豐XX公司,租期5年,每年的租金為5710元,後被告李XX於同年4月27日向原告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但被告之後未按期支付租金,原告於2017年1月27日向被告李XX索要租金未果,被告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故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並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被告豐XX公司實際為李XX一人開設的公司,被告李XX的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混同在一起,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豐XX公司未答辯。

被告李XX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4月21日,原告與被告豐XX公司簽訂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雙方約定原告將其位於雙井子村後營子組的承包地33.6畝出租給豐XX公司,租期5年,每年的租金為5710元,後被告李XX於同年4月27日向原告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但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2016年度的土地租金,原告於2017年1月27日向被告索要租金未果,以致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殷XX與被告豐XX公司簽訂的土地轉包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此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適當履行。現被告豐XX公司未按約定給付2016年度租金的行為為違約行為,應承擔給付租金的義務及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豐XX公司不給付租金的行為是對合同主要義務的違反,構成根本違約,原告訴請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援。原告訴請被告李XX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混同在一起,被告豐XX公司實際為李XX一人開設的公司,李XX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證據證實,對此請求本院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一百零七條、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殷XX與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XX公司於2015年4月21日簽訂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二、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XX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殷XX支付2016年度的土地租金5710.00元並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執行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XX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宇傑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  謝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