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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銷權適用什麼

合同效力 閱讀(1.82W)

在效力待定合同中,因合同的效力尚未明確,善意相對人享有撤銷權。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均不享有撤銷權,其二者應享有的是追認或拒絕追認合同效力的權利。在行使方式上,效力待定合同本身效力並未得到法律確認,因此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方式也較為自由,一般通過通知相對方的方式行使撤銷權,也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等法律手段行使撤銷權。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合同確定無效。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銷權的行使有一定的時間限制,撤銷權人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追認生效之前依法享有撤銷權。追認生效後,撤銷權人的撤銷權隨即消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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