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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銷權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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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銷權適用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後,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處於此階段中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著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無效,而是處於不確定狀態。設立這一不確定狀態,目的是使當事人有機會補正能夠補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儘快生效,以實踐民法典儘量成就交易、鼓勵交易的基本原則。當然,從加速社會財富流轉、促使不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儘快確定和穩定的原則出發,合同效力待定的時間不可能很長,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後狀態。無論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後要麼歸於有效,要麼歸於無效,沒有第三種狀態。

二、撤銷權如何適用

1、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

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條第二款除了規定相對人有催告權外,還規定了相對人有撤銷合同的權利。這裡的撤銷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之前,撤銷自己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此類合同中,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權,而沒有相對人的撤銷權,那麼,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認前,就不能根據自己的利益來進行選擇,只能被動地依賴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或者否認,這對相對人是很不公平的。設立相對人的撤銷權,正是為了使相對人與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機會來處理這類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對人撤銷這類合同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

(1)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在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作出,對於法定代理人已經追認的合同,相對人不得撤銷。

(2)只有善意的相對人才可以作出撤銷合同的行為。所謂“善意”,這裡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時並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倘若相對人明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

2、無權代理的合同

根據本條的規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後一個月內未作表示的,則視為拒絕追認。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在本人追認之前,處於效力待定狀態,為了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本條還規定,合同的相對人還享有撤銷權。這裡的撤銷權,是指相對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認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對無權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滿足以下條件:(l)必須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認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經對合同作出追認了,那麼合同產生了效力,合同相對人就不能撤銷其意思表示了。(2)相對人在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對人在訂立時,並不知道對方是無權代理人。如果明知對方是無權代理人而仍與對方簽訂合同,那麼相對人就無權撤銷其意思表示。(3)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綜上所述,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銷權適用是需要區分情況的,一般而言有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兩種。需要注意的是限制行為能力簽訂的純獲利益等幾種法定情形是不允許撤銷的,也就是說這種合同是有效的,無論監護人是否予以追認。而無權代理的情況如果合同相對方有法定合理事由相信該合同是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那麼也是不可以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