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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解除合同能否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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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違約金與解除合同能否並存?

所謂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具備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係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的一種行為。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是使合同關係消滅。但對於合同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關係應如何處理,則是合同解除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合同解除如果有溯及力,就要發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如果沒有溯及力,則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關係依然存在,當事人對已經履行的部分不負恢復原狀的義務。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承認合同解除在一定情況下具有溯及力。

二、違約金的性質

所謂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後做出的獨立於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違約金具有懲罰性和金錢給付性,它分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兩種。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由此可見,違約金具有約定性,它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必要條件,當主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時,違約金條款就不能生效。違約金條款的適用應當符合合同的約定,其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發生了具體的違約行為。

三、違約金與解除合同能否並存

所謂違約金責任是指一方違約後,適用的以支付違約金為內容的民事責任。違約金具有約定性,而解除合同具有消滅合同效力的法律後果,那麼解除合同與違約金責任二者能否並存呢?對此,我國合同法並未作出規定。在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應允許另一方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因為違約金的主要作用就在於制裁違約行為以擔保債務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為一方違約而產生的,對於此種過錯行為應當通過收取違約金的辦法加以制裁。有人認為違約金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合同解除後,違約金條款就同時失效,合同解除僅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所以,合同解除不應當影響違約金條款的效力,只要違約金條款可以適用於相應的違約行為,就應當允許當事人追究違約方的違約金責任,這正是違約金條款的價值所在。

上述內容是本站小編解讀相關法律法規得出,不難看出,違約金與解除合同雖然是兩種不同的制裁行為,但並不是獨立存在的,合同解除後也有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兩者都是法律賦予守約方的權利,因此可以並存,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寧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