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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和合同解除可不可以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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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責任和合同解除可不可以並存?

違約責任和合同解除可不可以並存?

違約責任和合同解除能夠並存,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獨立於履行行為的一種定額賠償損失計算方式,是根據合同一方在違反約定的情況下雙方所達成的解決協議。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此種計算方法獨立於合同的其他條款且一般情況下法院不得改變約定的計算方法。既然違約金是一種特殊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那麼其亦具有獨立的效力。

二、《民法典》對於違約責任的規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違約責任的認定,一方面是需要基於合同雙方違約的事實而定,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據合同解除時的相關事項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對有關合同違約的情況進行認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