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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額30%的違約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合同違約 閱讀(1.68W)

一、合同金額30%的違約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合同金額30%的違約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第2款規定: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而可以要求予以調整)。也就是說,在通常情況下違約金最高約定不應超過損失的30%。

但需要說明的是,這30%的計算基數是“損失”,而不是“合同標的金額”,這一點在實務中許多人會理解混淆。正是因為在合同簽署時,根本無從瞭解損失會是多少,所以許多人就參照合同標的金額來約定30%違約金,並慢慢成了慣例。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認為約定違約金過高並請求法院減少的,法院多會適用“三步法”來進行判斷是否支援其請求:

第一步:以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作為違約金調整的依據;

第二步:合理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先由違約方舉證證明違約金高於守約方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再由守約方舉證證明違約金約定公平合理;

第三步: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守約方預期利益損失等情況,並衡量公平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

二、違約金的型別

1、法定違約金

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在一些法規(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由於合同的內容、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

①有關條例明確規定了違約金比例的,即可按該比例直接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

②有關法規只規定了違約金一定比例範圍。這需要通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機關確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

2、約定違約金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

①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係,稱違約金合同。這種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是諾成合同,與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為成立要件。約定違約金又是一種附條件合同,通常,違約行為發生,違約金合同生效;違約行為不發生,違約金合同不生效。

②違約的種類繁多,違約金合同則有概括性和具體性之分。概括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對違約行為不做具體區分,概括約定凡違約即支付違約金。具體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所約定的違約金,如約定根本違約違約金、債務不履行違約金、債務部分履行違約金、債務遲延履行違約金。

要知道,30%這並不是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的支付比例,可是很多人都對此產生了誤解,有些人甚至直接在合同中就是按照30%的違約金的比例來約定的相關條款。這就要求我們在生活中簽訂任何的合同之前,對於可能會產生的違約風險以及造成的損失,自己也要提前的進行預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