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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關於違約金的比例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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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關於違約金的比例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法關於違約金的比例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法關於違約金的比例的規定是違約金約定的不能夠過高,如果是高於實際損失的30%的話,那麼將會按照相關的規定來進行一個調整,一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是可以關於造成自己的損失的部分來進行一個約定,但是由於是補償性的,所以不能夠過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合同法》在賦予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自由的同時,又規定了當事人得就違約金數額主張調整。實踐中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法院加以調整的情形時有發生。

二、購車合同違約怎麼辦?

我國《合同法》規定,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購車屬於大件商品,必須仔細。購車合同中必須明確列明車子的品牌、產地、製造商、型號、批號、配置以及顏色(包括內裝)等。對於一些消費者不熟悉的額外專案,要在稽核時詢問清楚。

另外,違約責任要明確。購車合同中要特別注意明確違約責任,要約定解決的方式,合同的管轄地。如明確經銷商延期交付車輛,應該賠付違約金還是退車等。

1、什麼是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下稱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下稱接受方)對於買賣雙方來說,定金具有兩個作用,它不單可以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明,還對合同起到擔保作用。

如雙方合同對違約的處理方法沒有明確約定時,若給付方違約時,無權要求接受方返回定金;若接受方違約,應雙倍返回給付方所支付的定金數。

2、什麼是訂金

訂金在法律上並沒有嚴格的界定,從文字的理解上來說,“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接受方的保證。

若接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接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在當代社會合同法當中規定的一些事項,主要是關於違約當中的一些賠償事項,畢竟之後發生一些爭議的話,都需要涉及到一個損失賠償,但是這樣的一種損失賠償的話,並不具有一個懲罰的性質,因此不能夠太高,太高的話將受到法律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