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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仲裁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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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違約仲裁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違約仲裁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違約仲裁時效的規定是一般情況下是三年的時間。

(一)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

(二)特別訴訟時效

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1、短期時效。

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2、長期訴訟時效

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3、最長訴訟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二、違約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

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型別,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或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依據民法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民法通則專設“民事責任”一章(第六章),規定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民事責任。違約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在目的、構成要件、責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別於其他法律責任。

(二)責任相對性

合同關係的相對性決定了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即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責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而言:

(1)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的責任,不是合同當事人的輔助人(如代理人)的責任;

(2)合同當事人對於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違約承擔責任。

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義務

1、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的責任。合同有效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這一特徵使違約責任與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無效合同的責任)區別開來。

2、違約責任以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為條件。能夠產生違約責任的違約行為有兩種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即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給付;二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1)違約責任以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受損失為主要目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形式,故具有補償性質。

(2)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不是人身責任

違約責任可以約定(如約定違約金、約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適用法律的規定(如支付賠償金、強制實際履行等)。

(三)責任選擇性

違約相對人可以選擇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比如說違約人違反約定沒有完成合同義務,相對人可以在損害賠償和違約金中選擇一項要求違約人承擔責任。不過這種選擇是一種形成權,因此違約相對人一旦選擇就不能改變,不然將會對違約人造成很多負擔,不利於法律關係的穩定。

合同如果違約的話,不管是提起仲裁還是提起訴訟,都是有時效方面的規定的,訴訟時效主要就是為了督促當時能夠儘快地行使自己的權益,避免躺在權利上睡覺,這種訴訟時效是三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