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違約>

合同違約解除權的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違約 閱讀(1.27W)

一、合同違約解除權的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違約解除權的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違約解除權的時效,是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期限有兩種。

第一種是在法定或當事人約定期限內行使。需注意的是無論法定期限還是約定期限,在性質上都屬於除斥期間,解除權於預定存續期間屆滿當然消滅。當事人行使約定解除權的期限,應明確地寫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規定的解除期限時,當事人之間也可以通過約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限來改變法定解除期限。

第二種是在對方當事人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行使。這是針對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而言的。在這種情況下,非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或者違約一方的當事人為明確自己的義務是否還需要繼續履行,可以催告對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而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在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合同關係繼續存在,當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義務。但經催告後多長期限內權利人必須行使,否則解除權消滅,《民法典》未作具體規定,只規定為“合理期限”。對此,實踐中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可根據合同性質、交易目的和交易習慣來確定這個合理期限。

二、合同解除權行使條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時,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權。

2、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這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對於這種情況,另一方可不進行履行催告,徑直行使解除權。

3、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若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在債權人催告後仍未履行的,債權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權;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債務,則債權人可不進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權。

4、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不符合合同約定等。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這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當以上情形都沒有出現,而法律規定其他情形合同也應該解除時,合同就解除。這實際為將來法律的發展留足了空間,同時也防止法律出現漏洞。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合同解除權的時效分有約定和沒有約定兩種情況,解除權一般出現的情況是在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如果沒有不可抗力影響就行使解除權是違法行為,雙方都應遵守合同裡的相應條款,並履行自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