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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仲裁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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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糾紛仲裁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糾紛仲裁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糾紛申請仲裁解決的,仲裁的時效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時效一般為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七十四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申請仲裁的條件有哪些

1、有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既是當事人授權仲裁機構解決爭議的依據,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轄權的依據。因此,當事人之間訂有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沒有仲裁協議,而只有一方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得受理。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即申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予以保護的合法權益以及要求被申請人履行實體義務的具體內容。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其所提出的仲裁請求是否合理,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真實,理由是否正確,需要由仲裁委員會進一步確定,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只要提出具體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可。

3、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當事人申請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必須屬於《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範圍,並且不屬於《仲裁法》第3條規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項。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發生的合同糾紛之後,應當及時的予以解決,主要還是因為不管是採取訴訟還是採取仲裁方式,都是有時間方面的規定的,也就是通常情況下,一般的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都是三年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