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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合同違約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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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合同違約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醫療合同違約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醫療事故訴訟糾紛根據糾紛案由的不同,有不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最新的法律相關規定,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和寄存財務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均為一年。因此,若是以侵權造成患者身體受到損害的案由來進行醫療事故訴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除了侵權之訴外,醫療事故糾紛還可能是由於醫方違反了醫療服務合同的約定,損害了患者的身體健康,需要承擔對應的違約責任,根據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時效,按照一般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有三年的訴訟時效。

二、醫療事故訴訟去哪個醫院

在醫療訴訟實踐中,患方常以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服務合同”為由起訴,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是因“醫療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醫療機構所在地的法院可以管轄;也可以是合同履行地(手術的實施地、錯誤使用藥物地、錯誤實施治療地等)。

合同的當事雙方是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醫療合同前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管轄法院。

此外,訴訟法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比如說,患者及其家屬到甲區的A醫院就醫,但是,按照A醫院的規定,做手術應當到該醫院設在乙區的分院治療,結果在手術過程中生產醫療糾紛,那麼,患者及其家屬可以選擇甲區的法院,或者乙區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進行訴訟。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對一些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比如說發生了醫療型別的糾紛,訴訟時效仍然是三年的時間,但是有一些是比較特殊的,比如說因為身體受到傷害,要求主張權利的是一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