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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產權證未辦理的違約金支付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違約 閱讀(2.72W)

一、關於產權證未辦理的違約金支付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產權證未辦理的違約金支付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開發商因自身原因逾期交房後違約金的計算,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合同沒約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二、如果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之中約定了違約金,但約定的比例過高怎麼辦?

可以協商適當調低。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房屋的買賣合同簽署之後,可能會出現一些原因,導致房屋的購買人不能辦理房產證。此時該購買人需要查實具體是什麼原因導致不能正常辦理,如果核實之後,發現是房屋出售人的原因導致不能正常辦理,可以要求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