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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關於支付違約金的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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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關於支付違約金的規定有什麼?

勞動合同關於支付違約金的規定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其中,根據第2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想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根據第23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也就是說,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條款:一是有專業技術培訓;二是需保守商業祕密即有關競業限制。除此之外,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而,勞動者辭職時,用人單位如援引簽訂的勞動合同要求勞動者按約定承擔違約金,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勞動者可以主張該約定無效而拒絕承擔。

二、勞動合同違約怎麼處理?

1、用人單位只能在兩種情形下約定違約金,即: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與勞動者簽訂服務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勞動者違反協議規定的;除這兩種情形以外,不得約定違約金;

2、社保關係在勞動合同解除後十五日內,用人單位需要配合勞動者轉移,否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仲裁大隊投訴,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3、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5、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入職時都需要跟公司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括勞動的時間,勞動的地點,工資,違約條款,保密協議等內容。勞動合同不僅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用人單位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