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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約金的稅務規定是什麼

合同違約 閱讀(2.35W)

一、關於違約金的稅務規定是什麼?

關於違約金的稅務規定是什麼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公司收取違約金,應當作為企業營業外收入計入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支付違約金雖然未取得發票,但憑法院判決書可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公司“支付違約金屬於“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在實務操作中對於能夠取得發票的支出,發票作為扣除的依據;對於不能取得發票的支出,只要納稅人能夠提供支出的合法性其他憑據,例如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定書、合同、付款證明等,也可作為扣除的依據。

二、違約金應當開具何種票據,如何做財稅處理

1、對於不屬於價外費用的違約金,由於不是增值稅或營業稅的應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因此對於不屬於價外費用的違約金,不開具發票,收取違約金的一方可以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開具收據。對於此類違約金,收取違約金一方應當確認為營業外收入,支付違約金一方應當確認為營業外支出,必須取得由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據,藉此證明和判斷賠償行為的真實存在和進行會計及稅務處理。比如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定書、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付款證明等等,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扣除憑證。

2、對於屬於價外費用的違約金,應當根據應稅行為的不同,收款方將違約金作為合同價款的一部分,開具發票給付款方。收款方確認為營業收入,付款方確認資產成本或成本費用列支。

三、合同法對於違約金問題的規定

1、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對違約金進行約定。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要正確適用該條,關鍵在於正確解釋該條違約的性質。該條規定的違約金屬於約定的違約金,而不是法定的違約金,沒有爭議。但該條規定的違約金性質上是屬於賠償性違約金,還是懲罰性違約金,亦或二者兼有,則沒有形成一致意見。

可見,收到違約金的公司要繳納所得稅,而支付違約金的公司可以在計算所得稅的時候依法扣除違約金。由於違約金其實是帶有懲罰性的因素在其中的,因此,違約金支付的前提條件不是造成了實際的損失,在支付違約金的同時還應該結合當時的情況繼續履行還未完成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