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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中的買方有哪些違約情況?

合同違約 閱讀(3.26W)

1、交付不能。當出賣人不能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時,則構成根本性違約,除非出於不可抗力等免責事由,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購房合同中的買方有哪些違約情況?

2、交付遲延。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給付,實際應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將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產權過戶手續。此兩種的給付遲延,只是給買受人造成某些經濟損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這些一般可主張違約賠償即可獲取補救,所以法律不應提供直接解約權。買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後,方可行使解約權。在此中,出賣人可主張某些不可抗力事由為抗辯。

3、商品房的質量瑕疵。《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2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3條第1款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4、商品房面積短少的責任承擔。依照《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4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未有約定,對於依據計算房款的面積誤差超過3%部分,費用由出賣人承擔:即超過部分,買受人無需另行支付費用,不足部分,則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這樣處理,是將出賣人交付面積誤差超過3%的房屋視為瑕疵給付。這樣規定,一方面能促使出賣人規範開發、銷售樓盤,另一方面給買受人比行使解除權獲得更多的優惠,通過經濟手段來促使合同有效,避免出現房地產逆向流轉的後果。

5、關於房屋朝向、間距、位置不符合約定或規定的違約責任承擔。對於景觀房而言,如果房屋朝向、間距、位置的誤差直接導致觀看風景遭受嚴重影響,都使買受人贏利的合同目的受到極大損害,買受人可以行使解約權。對於一般商品房而言如果朝向、間距、位置位置的改變導致日照、通光受到嚴重影響的,買受人可以行使節約權。

6、關於綠化、配套設施以及裝潢不符合約定或規定的責任承擔。出賣人為吸引買受人,在預售時都會對綠化率、配套設施等作出承諾,但許多出賣人在交付房屋時,往往不能兌現允諾。一般認為,這些違約並不導致生命財產遭受危險,也不嚴重影響生活質量,因此不能認定為根本性違約,不應行使解除權,買受人可以就此主張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對於賣方而言,如果未能及時交付房屋或者存在質量的問題導致房屋未能順利過戶的,那麼這便屬於賣方的違約責任。同時,如果買房臨時反悔導致合同未能按時生效的,那麼則屬於買方方面的違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