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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購房合同後毀約都有哪些情況

合同效力 閱讀(2.23W)

一、辦理購房合同後毀約都有哪些情況

辦理購房合同後毀約都有哪些情況

1、逾期交房

合同未約定逾期交付房屋違約處理辦法的,如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約金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2、面積出現誤差

合同未約定房屋面積誤差處理辦法的,如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出現誤差,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面積誤差按下列辦法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3、變更規劃、設計

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4、房屋質量不合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和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房屋正常使用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其它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限期修復,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拖延修復的,購房者可以自行或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由出賣人承擔,因修復造成交房延誤的,可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房屋的質量應以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為依據,購房者對房屋質量存有疑慮的,可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房屋質量進行檢測。

5、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開發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60日內,將需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如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期日或規定期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這類案件的受害者應積極的按照實際情況進行辦理,受害人員可以按照合同的規定或實際情況,要求這類房屋的開發商進行賠償。如拒不賠償的應積極的按照這類案件的實際發生情況,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