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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合同不追究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合同違約 閱讀(1.97W)

一、違反合同不追究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違約合同不追究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1.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條基於合同關係等產生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2.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3.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違約行為是什麼?

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這一定義表明:

(1)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合同具有相對性,違反合同的行為只能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如果由於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對於合同對方來說只能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實施了違約行為,第三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

(2)違約行為是一種客觀的違反合同的行為。違約行為的認定以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與約定的行為或者合同義務相符合為標準,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如何。

(3)違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合同對方的債權。因違約行為的發生,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從而侵害了債權。

三、違約行為的分類有哪些?

根據不同標準,可將違約行為做以下分類: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2)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為標準,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於,根本違約可構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

(4)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因此,違約合同不追究責任的情況包括髮生不可抗力,不可預見,合同簽訂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不追究違約責任的其他情況,當然也包括合同解除後,合同關係解除,就不存在違約責任,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是一種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