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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買方違約責任有哪些情況

合同糾紛 閱讀(1.63W)

一、居間合同買方違約責任有哪些情況

居間合同買方違約責任有哪些情況

1、不能履行。

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訂立合同時為標準,可分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後不能履行。前者可構成合同無效;後者是違約的型別。

2、延遲履行。

又稱債務人延遲或者逾期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能夠履行;債務履行期徒過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是否構成延遲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等。不完全履行與否,以何時為確定標準?應以履行期限屆滿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時為準。如果債權人同意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那麼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消除或者令行為給付,則構成不完全履行。

4、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債務人將應付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即可視為拒絕履行。關於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規定,即指此類違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應有履行的能力;違法的(即不屬於正當權利的形式,如抗辯權)。

二、合同中一般規定了居間人的以下幾點義務:

1、報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機會;

2、向委託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3、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

4、為買賣雙方提供辦理相關過戶手續、代交付房屋等服務的義務;

5、保密的義務。

居間人是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託,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對於受公司委託的居間人,期貨公司按照居間合同的約定向其支付報酬。居間人獨立承擔基於居間關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居間人不屬於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客戶通過期貨公司提示已明知期貨公司從未授權或默許非期貨公司工作人員以期貨公司的名義從事期貨業務經營交易行為,如果客戶決定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與居間人或其他人員訂立有關委託下單或收益分成等任何約定,期貨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合同一旦簽訂成功,如果沒有違法法律規定的,都是需要履行,不管是買方或者是賣方,不履行合同的話,都是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的,可以要求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