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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時 | 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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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時,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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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中我們會遇到很多不知道的問題,例如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形式有哪些?可是有很多人都不知道有哪些形式所以才會出現違約等不想出現的情況,因此一下內容就是介紹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形式,請您認真觀看。

購房時,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商品房買賣合同義務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即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違約形態主要有以下幾種:

1、預期違約。我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期違約形態與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為兩種具體型別:

(1)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2)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2、實際違約。主要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此處不能履行和拒絕履行均發生在履行期屆滿後,其最終反映形式為遲延履行或不履行。遲延履行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受領。

3、不適當履行。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質量、面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房屋質量不適當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情形。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依法要求對方承擔修理的違約責任,除了以承擔違約責任方式解決合同糾紛外,守約方亦可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以解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房屋的質量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

4、其它違約行為。是指除上述違約情形外的其他履行附隨義務時存在的違約行為。

購房合同中違約多數由開發商引起,實踐當中,最為覺的開發商違約責任形態主要包括:逾期交房、面積出現誤差、裝置及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變更規劃設計、房屋質量不合格、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等,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對上述違約情形均作出了較為具體明確、便於操作的規定。

以上就是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形式,主要有四種形式預期違約,實際違約,不適當履行,其它違約行為。四種形式內包括一些詳細的規定。為了您的人身財產著想請一定要記住這些明確規定,當然如果還有其他關於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等問題。請您諮詢本站線上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