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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違約中的不履行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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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的一方或者雙方甚至多方都可能出現違約的情形。合同違約其實指的就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了合同債務的行為。那麼在合同違約中的不履行的情況有哪些?這是大家比較關心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合同違約中的不履行的相關內容。

關於合同違約中的不履行的情況有哪些?

一、完全未履行

不履行,又稱完全不履行,是指債務人對自己所負義務根本未履行。具體來講,是指債務人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後能夠履行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的行為。前者指履行不能,後者稱拒絕履行。二者的區別主要反映在債務人於客觀和主觀兩個方面的表現不同。前者不履行是因為客觀上無履行能力,而不是主觀上不願履行;後者不履行是由於主觀上不願履行,而不是客觀上無履行能力。

二、履行未實現

指債務的內容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導致客觀上根本不可能實現

《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履行不能的概念,其中110條所規定的法律上和事實上的不能履行,是指債務人違約之後的履行能力狀態,法院據以確定債務人是否承擔實際履行責任,並不是指履行不能的兩種情形。在理論上,履行不能分為自始不能和嗣後不能。所謂自始不能,是指債的關係從開始設定之日起就不能履行。對於自始不能,不少學者認為,其合同本身是無效的,因而談不上違約問題。但其實不然,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依《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或因重大誤解,使對方或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屬於可撤消合同。此類合同易發生自始履行不能的情形。當撤銷權人怠於或放棄行使撤銷權,合同效力由不確定狀態較為有效,此時則存在違約問題。所謂嗣後不能,是指債成立後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債無法履行。理論上一般認為,嗣後不能須基於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才構成違約。

三、法律後果

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如下:第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歸責於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此外,若違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違約人依法還應承擔刑事責任。第二、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第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後,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並承擔違約責任,但此時履行不得違反《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第四、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對能履行的部分仍應繼續履行,但不得違反《合同法》第110條的規定,並同時承擔違約責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債權人訂約目的不能實現,債權人可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第五、若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的法律後果分別表現為:(1)解除原債務的實行履行責任。因一時履行不能,債務人在不能障礙消除前不負履行遲延責任;(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時,債務人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並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如《合同法》第118條的規定;(3)除承擔違約責任,如《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

四、拒絕履行

即指履行期限到來後,一方當事人有履行能力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的行為。(1)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2)債務人拒絕履行的意思表示做出後,非經債權人同意原則上不得隨意撤回,否則,債權人有權以對方違約致債務履行已成為不必要為由而拒絕受領,並可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3)在雙務合同中,債務人因此而喪失同時履行抗辯權,債權人有生履行義務的據此可拒絕履行;(4)債務履行有擔保的,債權人可請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在物權擔保中,債權人可依法行使擔使物權,以滿足債權的實現;(5)債權人認為需要履行的,可依法請求強制履行,但不得違反《合同法》第110條的規定,並可請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在上文中,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了關於關於合同違約中的不履行的情況,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文的內容過後對於關於合同違約也有了進一步的瞭解。如果您在合同違約方面還有什麼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