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違約>

合同法108條預期違約的解釋

合同違約 閱讀(2.03W)

按照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違約行為發生於合同履行期屆至之前的,為預期違約。預期違約又作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即構成預期違約。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108條預期違約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