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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888條保管合同的定義怎麼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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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888條保管合同的定義怎麼理解?

民法典888條保管合同的定義怎麼理解?

保管合同又稱寄託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地為寄存人保管物品,並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轉移保管物的佔有給保管人,而不轉移使用和收益權,即保管人只有權佔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保管合同的標的物,即保管物是否限於動產。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定義】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之中寄存人、保管人的義務

(一)寄存人

(1)支付保管費的義務

(2)寄存人的告知義務

(二)保管人

(1)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

(2)親自保管義務

(3)不使用保管物的義務

(4)返還標的物及孳息的義務

(5)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保管人的義務:

①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採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 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②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6)責任承擔:

①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②如果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保管合同簽署之後,保管人需要履行妥善保管標的物等的義務,否則對於義務不履行、或者是履行不符合規定,導致被保管物毀損、滅失的情形,保管人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保管人能夠證明並不是自己的重大過失、或者是故意行為才毀損、滅失,那麼對於無償保管人來說,無需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