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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88條釋義具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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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88條釋義具體是什麼

民法典第1188條釋義具體是什麼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被監護人致人損害責任是八類特殊侵權責任中最為複雜的。構成被監護人侵權責任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損害由被監護人所造成;二是責任承擔者與加害人之間存有 監護關係。本責任採無過錯責任原則,監護人承擔此項責任不以具有過錯為要件,也並不因其盡了監護責任而免責,而僅僅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單位監護人不是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在具體承擔責任方面,被監護人有財產的,應首先從其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始由監護人賠償;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發生侵 權行為的,應首先由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責任,只有在其獨立承擔有困難的,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才負補充責任。

《民法典》承擔連帶責任的型別有哪些

1、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

此種連帶責任是基於共同侵權的原因而應承擔的連帶責任。

2、共同危險行為之連帶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且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鑑於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各共同危險行為人內部承擔均等賠償責任,對於被侵權人則承擔連帶責任。

3、無意思聯絡分別侵權之連帶責任

無意思聯絡的分別侵權行為是指每個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之前以及實施侵權行為過程中,沒有與其他行為人有意思聯絡,也沒有認識到還有其他人也在實施類似的侵權行為,其每個個體所實施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被侵權的全部損害後果的侵權行為。

4、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使用者侵權隨之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5、買賣拼裝、報廢機動車之連帶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拼裝車或報廢車侵權責任】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6、高度危險物致害之連帶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條、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條規定了高度危險物致害的連帶責任,所有人對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是具有過錯和所有人、管理人對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因是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

《民法典》是關於民生問題的,公民的一切問題都比較適用《民法典》,《民法典》跟國家所有的法律都是一樣的,都是由國家機關單位進行頒發的,並且也是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