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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買賣合同後對違約責任的追索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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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買賣合同後對違約責任的追索規定是什麼?

解除買賣合同後對違約責任的追索規定是什麼?

解除買賣合同後當事人仍然有權利對於違約責任進行追索的。合同雖然已經解除了,但是需要考慮合同解除的原因,比如說是因為當事人違約所導致的解除合同,那麼此時完全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或者是通過其他方式承擔。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一)強制履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如果對方仍不履行的,守約方可以經仲裁或訴訟確認後,申請法院強制對方履行。

(二)賠償損失。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支付違約金。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四)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五)擔保責任。

依照《民法典》規定,為合同履行提供保證、定金、抵押、質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擔保的合同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證的合同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要按照擔保合同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方式。

在不違背法律原則及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其他違約責任。

在當代社會解除買賣合同,如果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不存在著違約的狀況,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協商一致,其中一方沒有履行出資義務導致合同無法完成,需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