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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違約解除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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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違約解除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出租人違約解除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如果是因為出租人的原因導致合同提前解除出租人是要賠償承租人的損失的。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按違約金收取,當事人約定定金的按定金收取,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承租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解除自雙方當事人達自協議生效解除協議或在原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發生後時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達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

2、對於法定解除,當事人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通知對方的形式來得到實現。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據此,只要一方有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違約方,合同即行解除。

3、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則須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

但在實際上,不論是哪種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會引起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在面臨爭議的情況下,當事人並不一定能達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隻能通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解決。

值的注意的是在一當事人行使通知權時,被通知一方當事人如有導議則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申請,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另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決,否則該合同已經解除。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權利,就是其他獨立法律關係中的侵權行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訴訟或仲裁認定合同不解除,為了防止因恢復原狀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應當規定在生效裁決作出前,合同不產生解除的效力。

綜上所述,出租人違約解除合同的應該由出租人來承租違約賠償責任,而一般在合同的內容中會規定違約金的數額,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會按照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來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