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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方是否有權解除合同民法典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訂立 閱讀(6.85K)

一、違約方是否有權解除合同民法典是怎麼規定的?

違約方是否有權解除合同民法典是怎麼規定的?

違約方是沒有權利提出解除合同的,只有守約方才有權利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合同作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高度一致且願意受此意思表示約束的一種承諾,應當得到遵守和履行。但是,如果整個合同繼續履行下去,不僅守約方到不得利益,而且違約方公司也將遭受巨大損失,必然會出現“雙輸”的局面。

按照現行法律,違約方沒有解除權,其解除合同的訴請不應得到支援,而且法律也沒有情勢變更的規定。在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關於違約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明確規定的情形下,違約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權利不應完全予以排斥。判決雙方合同解除,違約方賠償了守約方較高金額的損失,形成了雙贏的結果。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合同解除與實際履行能否同時適用?

合同解除與實際履行不能同時適用,合同一旦解除,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即歸於終止,則無法再要求對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了。

合同成立前,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的內容,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已經與他人簽署了合同的單位、個人,可能會在合同有效期間內實施違反合同的行為。這些違約行為的實施,可能會導致另一方合同當事人的權益受損,甚至有可能會導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對於合同目的因為違約行為存在不能實現了的情形,守約的一方可以向違約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