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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提出解除合同是否違約?

合同違約 閱讀(1.89W)

法治社會時時刻刻的都在提醒著我們,如果遇到了損害自己的事情時候就要隨時拿起法律的武器來對抗,保護我們自己的合法權益,使其不要受到損害。我們在簽訂合同之後會有一些不平等條約,這時我們相解除合同,那麼訴訟提出解除合同是否違約?

訴訟提出解除合同是否違約?

訴訟提出解除合同是否違約?

根本違約對於解除權的意義是雙重的,一方面其固然是解除合同的主要理由,另一方面其更是對當事人解除合同權利的重要限制。 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達到根本違約的,合同解除;當事人的違約行為不構成根本違約的,合同不能解除。因當事人對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是否構成根本違約可能與人民法院的認識存在差異,故人民法院負有向當事人釋明的義務。

(一)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未構成根本違約時,人民法院對合同相對方提起的合同解除之訴的釋明義務

因合同一方違約,合同相對方提起合同解除訴訟,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承擔《合同法》第97條規定的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經法院審查查明,違約方的行為構成違約,但是不構成根本違約時,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人民法院的審理思路有兩種:一是直接駁回其訴訟請求,二是對原告釋明,讓其改變訴訟請求,如追究違約責任並繼續履行。如果原告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再行駁回其訴訟請求。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因為根本違約與解除合同的關係在於通過根本違約制度嚴格限制一方當事人在對方違約以後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因為無限制的、頻繁的合同解除是對資源的極大浪費,同時又是對交易安全的巨大威脅。

(二)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時,人民法院對守約方提起的違約之訴的釋明義務

因合同一方違約,合同相對方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請求支付違約金並要求繼續履行,如果經人民法院審理查明違約方的行為已經構成根本性違約時,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不管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是否構成根本違約而支援其訴訟請求呢?筆者認為,如果合同已經無法實際履行時,人民法院不宜支援其訴訟請求而應當對當事人釋明令其變更訴訟請求,因為如果繼續履行對於違約方來說不可能或非常艱難,就只有解除合同而不能選擇繼續履行。實踐中較為典型的案例就是一房二賣的情況。出賣人將房屋出賣給兩個買受人,兩人均已經交付房款並且後來的買受人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如果第一買受人提起訴訟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援?人民法院大體有兩種審理思路:

一是可以支援,因為出賣人一房二賣的行為構成違約;

二是認為不能支援其訴訟請求,應當向其釋明,令其變更訴訟請求為解除合同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因為出賣人一房二賣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並且無法繼續履行。如果當事人主張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並請求交付房屋,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支援?

人民法院大體也有兩種審理思路:一是認為當事人主張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可以支援,主張交付房屋的請求應予駁回;

二是當事人主張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不能支援,應當向其釋明,令其變更訴訟請求為解除合同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首先,守約方訂立合同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收取違約金而是為了合同的履行利益,即取得所購房屋。因此,單純地主張違約金並不能滿足當事人的利益;其次,如果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已經達到根本違約而不解除合同的話,則只能導致守約方的訴累,因為守約方在獲得違約金後依然受合同的約束,依然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支付相應的對價,這對違約方明顯是不利的,並且由於合同已經無法實際履行,守約方不可能要求對方履行,故最終守約方還是要提起合同解除之訴;守約方提起合同解除之訴對守約方來說並不會造成損失(如果說有損失的話,最多是想要的特定物不能得到),因為合同解除後,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而該損失是與違約金大體相當的。如果將違約金條款視為結算條款在合同解除後繼續有效的話,則兩者是一致的。 而且,將違約金條款作為結算條款對於守約方而言是有利的,因為作為結算條款時,其是計算損失的依據,違約方不能請求人民法院調整,但是如果作為違約金條款計算損失時,違約方可以主張調整違約金金額。

我們都知道解除合同的原因無非就是籤合同後對合同裡的某些條款不滿意,認為其條例損害了我們的利益,然而在解除合同的同時,是要賠償對方的損失的,但是訴訟提出解除合同是否違約這個問題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所以大家可以隨時參考上述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