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責任>

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63W)

經常聽人說起精神損害賠償,那麼你是否清楚什麼是精神損害賠償呢?現實中,並不是任何一個損害都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精神損害賠償,這就需要說到精神損害賠償適用範圍的內容了。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損害賠償金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法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四、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應當以公民的人身權益遭受侵犯為前提條件,還應當嚴格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後果”。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況,精神受損情況,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家庭關係、社會評價受到影響的情況,並考量社會倫理道德、日常生活經驗等因素,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死亡、殘疾(含精神殘疾)或者所受傷害經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鑑定為重傷或者診斷、鑑定為嚴重精神障礙的,應當認定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並且造成嚴重後果。

閱讀完上述內容後,相信此時大家已經清楚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是怎樣的吧。一般情況下,只有涉及到人身權利的侵權,才可能會有精神方面的賠償。更多相關知識,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我們的線上律師隨時為您解決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