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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擔保合同解釋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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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擔保合同解釋有什麼規定?

借款擔保合同解釋有什麼規定?

關於借款擔保合同,法律規定,保證人合法方式提供的擔保有效;反擔保人是債務人或其他人;國家機關等單位違法提供擔保屬於無效情形;董事經理違法提供擔保同樣屬於無效情形。解釋的保證部分規定,保證人不能按照約定履行非金錢債務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法人、組織、自然人不能以沒有代償能力為由免除保證責任;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作為保證人,應承擔保證責任。

(一)當事人對由民事關係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民法典》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二)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三)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處理。

(四)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七)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無論是債權人、債務人,還是保證人,法律都明確了關於擔保的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保障了當事人主體的合法權益,同時明確了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和責任分配。同時法律明確了擔保有效和無效的情形,民事主體提供擔保應遵循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