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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除合同追究違約責任有哪些

合同違約 閱讀(2.31W)

一、不解除合同追究違約責任有哪些

不解除合同追究違約責任有哪些

民法典》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1)條文中的“退貨”,是解除後的違約責任。在解除後,原法律關係(一般是買賣關係)的給付消滅,取而代之的是救濟法律關係。買賣合同的救濟法律關係是復合法律關係,包括兩個單一法律關係,一個是買受人為給付(退貨)的單一法律關係,另一個是出賣人為給付(退錢)的單一法律關係。

(2)承擔修理、更換、重作、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是不解除合同時的違約責任,原給付仍然保持。救濟法律關係中的給付(修理、更換、重作),是為了保障民法典律關係的給付效果;減少價款或者報酬是為了保持對價的公平性。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此是不解除合同而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定。這裡的賠償損失(責任),是法定救濟關係中的給付義務。

3.《民法典》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該條包括不解除的違約責任和解除後的違約責任。

4.《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1)約定違約金的給付義務,存在於意定救濟法律關係之中;法定違約金的給付義務,存在於法定救濟法律關係之中。

(2)違約金分為不履行的違約金、遲延履行的違約金、瑕疵履行的違約金。不履行違約金為合同解除之後的違約金,後兩種違約金是不解除時的違約金。

二、合夥生意沒有合同一方違約怎麼處理?

合夥生意沒有合同一方違約的話,可以收集相關證據進行上訴。但一般如果沒有相關的合同,很難對違約事項造成界定。但如果當事人確認造成了相關損失,則可以向其追索賠償。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未支付價金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約定違約金的,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合夥生意沒有合同一方違約的話,可以收集相關證據進行上訴。但一般如果沒有相關的合同,很難對違約事項造成界定。但如果當事人確認造成了相關損失,則可以向違約人追索賠償。